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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18條

經公賣局許可進口白浀、紅浀、酒母之廠商,適用第六條第七條、第十 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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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