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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 第19條
臺灣地區白浀紅浀酒母管理辦法 第19條
違反本辦法之規定者,除涉及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及施行細則或其 他法律,依各有關規定辦理外,並依左列規定處理: 一、經許可後喪失原許可所應具備之條件或違反
第六條
、
第十條
、第十一 條、
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
或
第十七條
規定者,撤銷其許可。 二、違反
第七條
至
第九條
、
第十二條
、
第十五條
、
第十六條
規定者,由分 局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者,得撤銷其許可。 三、經撤銷許可未滿一年者,不得再申請許可為製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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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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