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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為管理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得建立相關之貿易監測系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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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