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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2條

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貿易,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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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