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 第9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第9條
輸入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十二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應向貿易署申請許可。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經主管機關另予公告免辦簽證之項目。 二、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
第七條
第一項第一款須簽證物品、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及第十三款之物品。 科技產業園區或科學園區之廠商輸入前項第二款之物品,應向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或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科學園區管理局申請。 輸入
第七條
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之物品,應依有關法令,向相關機關(構)申請許可或免辦許可。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8條
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 全文
第10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