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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3條

警察機關因稽查取締違反交通管理事件查扣車輛時,應於當場發給之違反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被扣物件」欄內填明所扣車輛種類及數量。 前項通知單「注意事項」欄應載明本辦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文義,以促違規 人注意。 無違規人或違規人脫逃一時無法尋獲者,免予發給是項通知單,但仍應設 法查明持車人通知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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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