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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8條

違規人於該案裁決確定後逾二個月未依規定領取車輛者,警察機關得將該 車輛拍賣,所得價款依法提存於當地法院提存所,但其應行繳納罰鍰者, 應於所得價款內扣繳之。 前項拍賣之車輛等,應發給證明 (格式如附件 (二) ) 。 (編 註:附件 (二) 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 年 5 月版 (七) 第 371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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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