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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警察機關查扣車輛處理辦法 第7條

被查扣之車輛之違規人,應依指定時間、處所到案接受處理,並憑不罰或 免罰之書面通知或罰鍰繳納收據及裁決書等領取被扣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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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