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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8條

供醫療用之液體藥物或成藥、藥酒之製造,或以專賣機關所製之酒類變造 者,須經中央衛生機關之許可,其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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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