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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內菸酒專賣暫行條例 第36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五千 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六條之規定,以動力機械,製造菸類、酒類或變造專賣機關製 造之菸類、酒類者。 二、違反第七條之規定,製造酒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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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