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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11條

本校設學生總隊,掌理學生軍事訓練及生活管理事項。置總隊長一人,警正;副總隊長一人、大隊長二人,均警正或警佐;副大隊長二人,中隊長八人至二十人,訓導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或警正;區隊長二十四人至六十人,教育班長八人至二十人,均警佐;事務員八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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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