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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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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3條
本校設左列各處、室、館: 一、教務處:掌理有關教務事項。 二、訓導處:掌理有關訓導及畢業生(員)輔導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有關總務事項。 四、秘書室:掌理有關會議、法規、研考、文書、印信及檔案事項。 五、科學實驗室:掌理有關警察各種科學之實驗、研究及鑑定事項。 六、圖書館:掌理有關圖書館管理事項。 前項各處得分組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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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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