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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組織條例 第5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警監;教育長一人,承校長之命襄理校務,警監或警正。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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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