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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2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如下: 一、桃園航空站、高雄航空站、臺北航空站、臺東航空站、花蓮航空站、澎湖航空站、臺南航空站、嘉義航空站、金門航空站、臺中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四千五百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向兩側各延伸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二、蘭嶼航空站、綠島航空站、七美航空站、望安航空站、馬祖北竿航空站、馬祖南竿航空站、恆春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三千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左右兩側各展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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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