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 第2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2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如下: 一、桃園航空站、高雄航空站、臺北航空站、臺東航空站、花蓮航空站、澎湖航空站、臺南航空站、嘉義航空站、金門航空站、臺中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四千五百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向兩側各延伸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二、蘭嶼航空站、綠島航空站、七美航空站、望安航空站、馬祖北竿航空站、馬祖南竿航空站、恆春航空站:長度為距跑道兩端各向外延伸三千公尺,寬度為距跑道中心線及其延長線左右兩側各展七百五十公尺所構成之矩形。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條
看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全文
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