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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4條

為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臺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者,不得以該設施主體以外標的為投射範圍。 非供緊急目的使用之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不得照射於第二條所劃定一定範圍內之空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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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