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 第5條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第5條

依本辦法劃定之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應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繪製一萬二千五百分之一或二萬五千分之一之平面圖,報請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國防部核定之。 前項一定範圍經核定後,民航局應即會同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界樁,並於三個月內繪製樁位圖送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週知。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之一定範圍如下:一、桃園航空站、高雄航空站…第3條於前條劃定之一定範圍內,設置旋轉式燈光且非屬航空用途者,不得使用綠、白相間光源。第4條為作為地標、橋樑、建築物、景觀、舞臺佈景、廣告看板等設施而使用聚光型投射燈光、雷射光束者,不…第6條民航局執行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時,得會同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空警察局)、…第7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看 航空站飛行場及助航設備四周禁止或限制燈光照射角度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