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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19條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 船員因施救船舶、人命或貨物之緊急措施必須工作者,其工作期間僱傭契約繼續有效。 第一項船員生還者,雇用人已無他船或職位可供船員繼續工作時,得終止僱傭契約並依
第三十九條
之規定發給資遣費。 船舶於二個月內無存在消息者,以失蹤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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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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