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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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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 一、船舶喪失國籍。 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表示,使船員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三、船員因身心狀況違常,經醫師出具不適宜繼續工作之診斷書。 四、雇用人、雇用人之代理人或以上人員之家屬對船員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恐嚇行為。 五、工作環境對船員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改善而無效果。 六、雇用人或其代理人違反契約或法令,致有損害船員權益之虞。 七、雇用人不依契約給付薪津。 八、船上其他共同工作人患有法定傳染病,有傳染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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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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