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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 第12條
船員法 第12條
第 三 章 船員僱用
雇用人僱用船員,應簽訂書面僱傭契約,送請航政機關備查後,受僱船員始得在船上服務。僱傭契約終止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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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員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2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4條
雇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三十日以下之停航:…
「船員僱用」的其他條文
第13條
雇用人僱用船員僱傭契約範本,由航政機關定之。
第14條
雇用人僱用未成年之船員,應得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允許。
第15條
雇用人應於船上備置有關法令規章、必要之藥品及醫療設備。前項備置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16條
雇用人應提供質量適當之食物、臥室、寢具、餐具及工作護具與適應天候之工作服、工作帽與工作鞋等。
第17條
雇用人應訂定船員工作守則,報請航政機關備查。船員應遵守雇用人在其業務監督範圍內所為之指示。
第18條
上級船員就其監督範圍內所發命令,下級船員有服從之義務。但有意見時,得陳述之。船員非經許可,不…
第19條
船舶沈沒、失蹤或完全失去安全航行能力者,僱傭契約即告終止。但船員生還者,不在此限。船員因施救…
第20條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雇用人得終止僱傭契約:一、訂立僱傭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用人誤信…
第2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船員得終止僱傭契約:一、船舶喪失國籍。二、訂定僱傭契約時,雇用人為虛偽意思…
第22條
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用人不得預告終止僱傭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
第23條
定期僱傭契約,其期限於航行中屆滿者,以船舶到達第一港後經過四十八小時為終止。
第24條
僱傭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繼續履行原約或定期僱傭契約屆滿後,未滿三個月又另訂定新約時,船員前後…
第25條
外國雇用人僱用中華民國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經審核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
第25-1條
雇用人僱用外國籍船員,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始得僱用;其申請資格與程序、許可條件、廢止、職責…
第25-2條
甲級船員、乙級船員、實習生、見習生及外國籍實習生上船服務,應向航政機關申請許可;其申請資格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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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船員法 全文
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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