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船員法 › 第32條

船員法 第32條

船員正常工作時間,以每週工作總時數四十四小時為準。但因航行需要參加航行當值輪班者,不在此限。 船員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四小時者視為加班,雇用人應給予加班費。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船員法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