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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50條
第四十一條
醫療費用、
第四十四條
失能補償、
第四十五條
及
第四十六條
死亡補償及
第四十八條
喪葬費,其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前項請求權不因船員之離職而受影響,且不得讓與、抵銷、抵充、扣押或擔保。 雇用人依
第四十六條
及
第四十八條
規定給與船員遺屬之死亡補償及喪葬費,死亡補償應自請領之日起算十五日內,喪葬費應自請領之日起算三日內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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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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