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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37條

船員在船上服務滿一年,雇用人應給予有給年休三十天。未滿一年者,按其服務月數比例計之。 雇用人經徵得船員同意於有給年休日工作者,應加發一日薪津。有給年休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用人應發給薪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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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