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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38條

船員於簽訂僱傭契約後,在岸上等候派船期間,雇用人應發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雇用人選派船員參加訓練或考試期間,應支給相當於薪資之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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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