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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73條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 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非經諮詢各重要海員之意見,不得放棄船舶。但船長有最後決定權。 放棄船舶時,船長應盡力將旅客、海員、船舶文書、郵件、金錢及貴重物救出。 船長違反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者,就自己所採措施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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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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