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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74條

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開來及開往之港口通知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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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員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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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