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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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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法 第74條
第 六 章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
船舶碰撞後,各碰撞船舶之船長於不甚危害其船舶、海員或旅客之範圍內,對於其他船舶、船員及旅客應盡力救助。 各該船長除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在未確知繼續救助為無益前,應停留於發生災難之處所。 各該船長應於可能範圍內,將其船名、船籍港、開來及開往之港口通知他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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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員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7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0條
船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降級、收回船員服務手冊三個月至五年:一、違反第二十五條之二所定規則中…
第84-4條
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收回其駕駛執照:一、違反第七十五條之七準用第七十二條、第…
「航行安全與海難處理」的其他條文
第69條
船員不得利用船舶私運貨物,如私運之貨物為違禁品或有致船舶、人員或貨載受害之虞者,船長或雇用人…
第70條
當值船員,應遵守航行避碰規定,並依規定鳴放音響或懸示信號。
第70-1條
為維護船舶及航行安全,雇用人應依規定配置足夠之合格船員,始得開航。前項各航線、種類、大小之航…
第71條
船長於本航次航路上發現油污損害、新生沙灘、暗礁、重大氣象變化或其他事故有礙航行者,應報告航政…
第72條
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長應立即採取防止危險之緊急措施,並應以優先方法報告航政機關,以…
第73條
船舶有急迫危險時,船長應盡力採取必要之措施,救助人命、船舶及貨載。船長在航行中不論遇何危險,…
第75條
船長於不甚危害船舶、海員、旅客之範圍內,對於淹沒或其他危難之人,應盡力救助。
← 第73條
看 船員法 全文
第7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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