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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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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2條
船員應依本辦法在上船服務前接受體格檢查,在上船服務後接受定期健康檢查。 雇用人不得僱用未檢具依本辦法所定體格(健康)檢查證明書(如附表)證明其體格適於船上工作之船員。 船員體格檢查發現其體格不適於從事船上工作時,不得僱用。 船員經健康檢查發現其健康非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不能適應原有工作者,雇用人得予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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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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