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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9條

航政機關及衛生主管機關得查核醫療機構辦理船員體格檢查、健康檢查業務,遇有醫療機構違反規定情事者,得限期命其改善。 醫療機構應就前項主管機關通知改善之事項,於限期內提出改善之書面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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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