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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員體格健康檢查及醫療機構指定辦法 第3條

依本辦法辦理之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應由下列醫療機構為之: 一、公立醫院。 二、教學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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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