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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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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45條
第 五 章 船舶載重線
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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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載重線」的其他條文
第46條
船舶應具備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第47條
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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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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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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