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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51條

第 五 章 船舶載重線
船舶載重線之檢查、勘劃、船舶載重線證書之核發、換(補)發、廢止、撤銷或繳銷、航行國際間船舶勘劃載重線之條件、航行國際間船舶之乾舷、航行國際間裝載木材甲板貨物船舶之載重線、客船艙區劃分載重線、航行國內航線船舶載重線、地帶、區域與季節期間、勘劃費、證書費之收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船舶法中另有 4 條條文提到第5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標誌:一、船名。二、船籍港名或小船註冊地名。三、船舶號數。四、載重線標誌及…第11條遊艇應具備遊艇證書;小船應具備小船執照。前項以外之船舶,應具備下列各款文書:一、船舶國籍證書…第23條船舶檢查分特別檢查、定期檢查及臨時檢查。船舶檢查之範圍,包括下列各項:一、船舶各部結構強度。…第46條船舶應具備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

「船舶載重線」的其他條文

第45條船舶載重線為最高吃水線,船舶航行時,其載重不得超過該線。第46條船舶應具備載重線證書。但依第五十一條所定規則規定,在技術上無勘劃載重線必要者,不在此限。第47條船舶所有人應向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申請勘劃載重線後,由該機關核發船舶載重線證書。船舶載重線證書…第48條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第49條船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航行:一、應勘劃載重線之船舶而未勘劃。二、船舶載重線證書有效期…第50條依國際載重線公約或船籍國法律之規定應勘劃載重線之非中華民國船舶,自中華民國港口發航,該船船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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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