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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法 第48條

船舶載重線經勘劃或特別檢查後,船舶所有人應於每屆滿一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申請施行定期檢查;船舶所在地航政機關應於定期檢查合格後,在船舶載重線證書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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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