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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2條

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 為落實花東地區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新臺幣四百億元,其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分十年編列預算撥入。 二、縣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 三、基金孳息。 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 五、其他收入。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花蓮縣政府與臺東縣政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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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