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 第5條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5條

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 一、方案目標及實施範圍。 二、觀光及文化建設。 三、原住民族群生活條件及環境之改善。 四、生態環境保護。 五、基礎建設。 六、產業發展。 七、交通建設。 八、醫療建設。 九、社會福利建設。 十、災害防治。 十一、治安維護。 十二、河川整治。 十三、教育設施。 十四、分年實施計畫及執行分工。 十五、分年財務計畫及經費來源。 十六、其他相關發展事項。 前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一項綜合發展實施方案,應配合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進行必要之修正,並適時作滾動式檢討;其程序,依前項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