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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東地區發展條例 第13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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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所稱花東地區,係指花蓮縣及臺東縣。第3條本條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縣為花蓮縣政府及臺東縣政府。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主要任務如下:一、訂定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每四年檢討一次。二、協調、審議、…第5條縣主管機關應分別或共同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擬訂四年一期之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其內容如下…第6條為善用花東地區優勢及特色,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產業輔…第7條為維護及營造具花東地區特色之城鄉景觀,縣主管機關得擬訂建築景觀管制及獎勵措施,整體提升地區建…第8條縣主管機關針對花東地區原住民族生存保障與文化保存,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擬訂相關計畫,納入…第9條為積極鼓勵人才東移及返鄉創業,各級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及協助,並推動在地人才之培育及產學合作。第10條設籍花東地區受國民義務教育之學生,其書籍費由教育部編列預算補助之。前項補助範圍、條件、方式及…第11條為改善花東地區對外運輸服務,滿足花東地區居民聯外交通及產業發展之需求,交通部應提高鐵路運輸能…第12條為推動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及相關產業發展事項,由中央政府逐年編列預算支應或寬列預算補助之。為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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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