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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11條

臨時性工作計畫經撤銷、廢止或終止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指派該計畫 進用之災區失業者至其他用人單位從事臨時性工作,並發給臨時工作津貼 。 前項工作期間應與原從事之臨時性工作期間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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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