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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4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於災區設置求職求才單一作業窗口,受理災區失業者 辦理求職登記,適時適地提供就業服務,並辦理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業 訓練。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依下列優先順序,辦理推介災區失業者從事臨時性工 作: 一、屬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人員,並持有受災證明者。 二、前款以外人員持有受災證明者。 前項所定受災證明,指具有下列文件之一: 一、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房屋受損證明。 二、農政機關或單位開立之農作物受損證明。 三、本人因颱風致傷病之證明。 四、家屬因颱風致死亡或重傷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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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