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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臨時工作津貼實施辦法 第12條

領取臨時工作津貼之災區失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停止或不予給付津貼 : 一、於領取津貼期間已就業。 二、同時領取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 三、違反用人單位之指揮及規定,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其臨時性工作 。 四、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指派其他臨時性工作。 五、無正當理由,拒絕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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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