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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 第7條

主管機關得視僑居地之特殊需要,委託駐外館處受理華僑身分證明書之申請;其受理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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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