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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第3條

菸品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超過依本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最高含量基準者 ,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查報後,移送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菸酒管 理相關法律,對菸品之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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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