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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 第8條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第8條
主管機關派員依本法執行檢查或取締違法行為時,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現場查獲違法行為時,應當場填具告發單,並由執行人員及違法行為人或 在場人簽章;其行為人不在現場者,應作成紀錄,始得據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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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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