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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 第7條
菸害防制法施行細則(86.09.17 訂定) 第7條
本法
第十四條
第二項所稱吸菸區 (室) 之區隔,指具有通風良好或獨立之 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該區 (室) 並應明顯標示「吸菸區 (室) 」或「 本吸菸區 (室) 以外之區域嚴禁吸菸」意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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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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