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1條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1條
個案再利用之許可文件,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事業名稱、地址、負責人。 二、再利用機構名稱、地址、負責人。 三、再利用事業廢棄物來源產業、種類(代碼)、名稱及用途。 四、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 五、核發日期及許可期限。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事項。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記載事項變更時,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算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部備查;第三款、第四款之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依
第八條
規定重新申請核發許可文件。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0條
看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