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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2條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事業:指本法
第二條
第五項以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且非屬工廠管理輔導法規範之菸酒事業。 二、再利用:指事業將其事業廢棄物自行或送往再利用機構作為原料、材料、燃料、工程填料、土地改良或經本部認定之用途行為。 三、再利用機構:指經政府機關登記有案或依法律規定免辦理登記之農工商廠(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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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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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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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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