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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6條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6條
事業及再利用機構依本辦法進行事業廢棄物之清除及再利用者,應將其日期、種類、名稱、數量、用途、事業、再利用機構、再利用方式及處置證明,作成紀錄妥善保存三年以上,留供查核。 前項紀錄,屬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以網路傳輸者,仍應依本法
第三十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相關規定辦理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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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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