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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第15條
菸酒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第15條
取得個案再利用許可之事業或再利用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部得廢止其許可: 一、申報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未依許可文件及審查通過之計畫書內容進行再利用,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三、許可期間內違反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經本部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 四、其他違法情形,經本部、中央主管機關或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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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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