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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10條

第 二 章 菸酒業者之管理
申請設立菸酒製造業者,應填具申請書與生產及營運計畫表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並於取得設立許可之日起算二年內,檢附工廠登記等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許可執照,於領得許可執照後,始得產製及營業。 申請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執照之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設立許可之事由、許可執照之核發、補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取得菸酒製造業者設立許可者,第一項之二年期限,自修正施行之日起算。 申請人未於第一項或前項期限內申請核發許可執照者,原取得之設立許可失效。但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展延,每次展延期限不得超過一年,並以二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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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業者之管理」的其他條文

第9條菸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酒製造業者,除未變性酒精製造業者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外,應為公司…第11條農民或原住民於都市計畫農業區、非都市土地農牧用地生產可供釀酒農產原料者,得於同一用地申請酒製…第12條申請菸酒製造業者之設立許可,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第13條菸酒製造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業者名稱。二、產品種類。三、資本總額。四、總機構所在地…第14條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第15條菸酒製造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第16條菸酒進口業者之組織,以公司為限。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三十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依法取得菸…第17條申請菸酒進口業者設立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許可:一、申請人或負責人為未成…第18條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業者名稱。二、菸酒營業項目。三、總機構所在地。四、負責…第19條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並應於變更之日起算…第20條菸酒進口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第21條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第22條菸酒製造業者及進口業者經撤銷或廢止其設立許可者,其許可執照,由中央主管機關註銷之。第23條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受理申請許可及核發、換發或補發執照,應收取審查費及證照費;並得對菸酒製…第24條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酒品質之提升,得辦理品質認證。前項品質認證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其他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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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