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菸酒管理法 第18條

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業者名稱。 二、菸酒營業項目。 三、總機構所在地。 四、負責人姓名。 五、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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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