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酒管理法 › 第15條

菸酒管理法 第15條

菸酒製造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繳銷許可執照;屆期未繳銷者,中央主管機關應註銷之,並均廢止其設立許可: 一、結束菸酒業務。 二、工廠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或經主管機關查核其已無菸酒產製事實。
AI 白話解釋
← 第14條看 菸酒管理法 全文第1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