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菸酒管理法 › 第21條

菸酒管理法 第21條

菸酒進口業者之設立、申報事項之變更、解散或其他許可處理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辦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菸酒管理法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