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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 第10條
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內部控制制度實施準則 第10條
集管團體應審慎評估及檢討內控制度之執行情形,由董事長與內部稽核負責人聯名出具內部控制聲明書(附表一),並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 前項聲明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著作權專責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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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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